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四四號
原告甲○○○
送達右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伍仟肆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仟捌佰壹捌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盈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