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8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五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 彰銀吉成 分行│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伍萬 元│CF三一九七二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