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83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三八三五號
聲請人甲○○法定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七年度催字第四九八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葛映嵐~F0~T48┌──────────────────────────────────────────────────────┐│附表:八十七年度催字第四九八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 中山分 │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貳萬叁仟捌佰壹拾│AA二一八一0七││││限公司 杜正次 │行││肆元│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