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6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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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6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協同辦理變更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六○二號
原告西門大番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茂言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協同辦理變更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號十二樓之十五,有法務部戶役政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是本件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玫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