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六號)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扣案之第貳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淨重壹點貳伍公克),沒收並銷燬之」應更正為「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貳包(淨重壹點貳伍公克),沒收並銷燬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顯係誤寫為第二級毒品海洛因,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范智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敏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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