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5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八三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九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案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路附近,竊取被害人乙○○所有之車號00—四三一七號自小貨車,嗣於同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五時許,被告駕駛右揭贓車,搭載不知情之 郭威華 (經檢察官另為不起訴處分)行經新竹縣竹東鎮員山里員山加油站旁為警發覺而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而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即附表編號六所示部分)。
三、經查,被告於偵查中固不否認前揭犯行,然被告於九十年十二月初某日亦竊取他人機車(即附表編號一所示部分),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七九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八九號受理在案,並於同年二月六日判決,嗣因檢察官不服而提起上訴,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一號受理,檢察官並以被告另有如附表編號二、三、四、五所示之竊盜犯行而併案本院前揭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一號審理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本院九十一年度竹簡字第八九號判決、本院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一號案卷卷面及所附檢察官上訴書、併案簽呈、移送併辦意旨書等附卷可查,是本件起訴之部分與前揭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二者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件公訴人係就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黃美盈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手法、所得財物│備註│├──┼──────┼──────┼─────────┼─────────┤│一│九十年十二月│新竹市○○路│以車上之鑰匙竊取吳│①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初某日│「獅子王電玩│欣育所有之HTR—│二七九號聲請簡易判││││店」前│一六六重型機車(該│決,經本院於九十一│││││機車係00年十一月│一月二十八日以九十│││││三日下午,在新竹縣│一年度竹簡字第八九│││││竹北市縣○○路○號│號受理,並於九十一│││││前先遭不詳人士竊取│年二月六日判決,嗣│││││後置於該處)│檢察官不服而提起上││││││訴,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一號審理中。│├──┼──────┼──────┼─────────┼─────────┤│二│九十一年二月│新竹市○○路│以自備鑰匙竊取 許文 │①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日下午四時│四段二三六號│宗所有之HTS—七│八0七號併本院九十│││許│前│二五號機車│一年度簡上字第五一│├──┼──────┼──────┼─────────┤號審理中。││三│九十一年二月│新竹市○○路│以自備鑰匙竊取 李清 ││││二十日上午十│五三一號前│山所有之HLJ—五││││時許││一五號機車││├──┼──────┼──────┼─────────┼─────────┤│四│九十一年三月│新竹市○○路│以自備鑰匙或不詳工│①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日下午五時│五二五號前│具轉動 李梅蓮 所有之│一三三二號併本院九│││許││HII—五四八號重│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五│││││型機車電門而竊取之│一號審理中。││││││②於九十一年三月四││││││日下午三時五十分許││││││騎乘前揭機車行經新││││││竹市○○路○段五四││││││四巷七二之七號前為││││││警查獲。│├──┼──────┼──────┼─────────┼─────────┤│五│九十一年三月│新竹市○○路│竊取 王明源 所有之白│①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十六日上午│七七五巷七五│鐵板一塊│七六八號併本院九十│││八時許│號前││一年度簡上字第五一││││││號審理中。││││││②得手後欲離去時為││││││王明源所發現而報警││││││查獲。│├──┼──────┼──────┼─────────┼─────────┤│六│九十一年四月│新竹縣竹北市│以鑰匙竊取乙○○所│①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十八日下午│介壽路附近│有之BP—四七一三│二三九0起訴,由本│││三時許││號自小貨車│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五八三號審理││││││中。││││││②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駕駛前揭自小││││││貨車搭載不知情之郭││││││威雲(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行經新竹縣││││││竹東鎮員山里員山加││││││油站旁為警查獲,經││││││移送地檢署,命限制││││││住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