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質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96號聲請人中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長文 相對人美東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連奕翔 第三人新北市樹林區山佳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張孟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質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對第三人新北市樹林區山佳國民小學就「屋頂防水隔熱工程」之工程款債權,在新台幣貳佰陸拾萬元之範圍內,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質權人於所擔保債權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除依前3條之規定外,亦得依第893條第1項或第895條之規定實行其質權;質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拍賣質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906條之2、第89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質權與抵押權均屬擔保物權,抵押權人依民法第873條第1項規定,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而以法院所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為執行名義,至質權人依民法第893條第1項規定,本可拍賣質物不經強制執行,惟質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質物,則法院自亦應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最高法院52年台抗字第128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擔保其向聲請人借款新台幣10,000,000元,於民國101年7月10日與聲請人簽訂權利質權設定契約書,將其中所承攬之第三人新北市樹林區山佳國民小學「屋頂防水隔熱工程」之履約保證金、工程款、保留款、物調款、保固款等所有可領款項之債權,設定質權予聲請人,並於契約書第九條載明如未能於101年7月10日或質物款領款前清償借款時,聲請人得向第三人收取工程款。今相對人積欠聲請人之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償還,為此聲請拍賣工程款債權,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權利質權設定契約書、律師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證。
三、第三人新北市樹林區山佳國民小學向本院來函陳稱:系爭屋頂防水隔熱工程已於民國101年12月辦理結案,並於民國10
1年12月6日已向本院解繳工程款新台幣2,491,050元之支票乙張。
四、按不論質權標的物債權之給付內容如何,其清償期如何,僅須質權所擔保債權之清償期屆至而未受清償時,除依第905條至第906條之1之規定外,亦得依第893條第1項或第89
5條之規定實行其質權(民法第906條之2立法理由可資參照)。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就質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相對人未向本院陳述意見;又關於第三人新北市樹林區山佳國民小學解繳之金額與聲請人請求之金額雖有爭議,惟此係關於質權所擔保之債權範圍之爭執,與首開實行權利質權之要件無涉。依聲請人所提之相關資料,本件權利質權之設定既經聲請人與相對人以書面為之,並已向第三人新北市樹林區山佳國民小學為質權設定之通知,且質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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