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7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79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瑞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9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瑞輝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瑞輝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及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裁判要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且無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定不得合併處罰之情形,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案卷無誤,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45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則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3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自應受前開裁判所為定應執行刑之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除應受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刑,加上附表編號3之罪宣告刑之刑期總和,併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6日
書記官吳雅琪┌────────────────────────────────────┐│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年2月3日│102年2月3日│102年3月24日│├──────┼─────────┼─────────┼─────────┤│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2年度毒│臺南地檢102年度毒│臺南地檢102年度偵││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585號│偵字第585號│字第4918號│├─┬────┼─────────┼─────────┼─────────┤│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53號│102年度訴字第453號│102年度易字第577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31日│102年5月31日│102年6月18日│├─┼────┼─────────┼─────────┼─────────┤│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453號│102年度訴字第453號│102年度易字第577號││決├────┼─────────┼─────────┼─────────┤││判決確定│102年6月25日│102年6月25日│102年7月18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169號│臺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4662號│││編號1、2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23日│102年3月23日││├──────┼─────────┼─────────┼─────────┤│偵查(自訴)│臺南地檢102年度毒│臺南地檢102年度毒│││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866號│偵字第866號││├─┬────┼─────────┼─────────┼─────────┤│最│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36號│102年度訴字第636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18日│102年7月18日││├─┼────┼─────────┼─────────┼─────────┤│確│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訴字第636號│102年度訴字第636號│││決├────┼─────────┼─────────┼─────────┤││判決確定│102年8月13日│102年8月1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臺南地檢102年度執字第5159號│││├───────────────────┤│││編號4、5原定刑有期徒刑1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