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54號聲請人永勤測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寶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經本院民國109年5月2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台端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文件影本,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完全,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9年7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