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995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嘉義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元德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胡森福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895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3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臺幣七萬二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傑夫
法官吳麗惠法官林麗玲法官張恩賜法官盧彥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