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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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154號聲請人永勤測繪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寶堂
一、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台端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文件影本。
二、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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