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0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三六號
聲請人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相對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肆仟捌佰柒拾陸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曾部倫法官林庚棟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七萬四千三百四十元第一審送達郵費四百六十八元預納郵費六百八十元,
退郵二百十二元本件程序費用六十八元合計七萬四千八百七十六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九日
書記官劉芳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