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續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續字第九號
請求人即被告丁○○即原告癸○○○
壬○○己○○子○○甲○○丙○○○戊○○庚○○辛○○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就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五八六號損害賠償事件,請求人即被告於和解成立後,請求繼續審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陳鳳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