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1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原告 孫進 原告 孫清福 原告 孫稟呈 (原名 孫鳴遠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薛西全 律師、 劉妍孝 律師、 陳思潔 律師被告 孫玉輝 被告 孫文章 被告 孫文風 被告 孫飛雄 被告 孫飛祝 被告 孫飛龍 被告 孫飛煌 被告 孫有祥 被告 孫福祥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衍志 律師被告 孫文通 兼訴訟代理人 孫慶益 (原名 孫進財 )被告 孫萬龍 被告 孫玉龍 被告孫玉輝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利美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查明 孫懷德 派下子孫為被告孫萬龍或係「 孫萬能 」,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