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交重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52號附民原告 黃文賢 (住址詳卷)
黃信學 (住址詳卷) 黃勤強 (住址詳卷) 黃昇鴻 (住址詳卷)附民被告 吳典鴻 (住址詳卷)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3年度交訴字第13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鄧希賢
法官陳本良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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