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82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宥成本件被告陳宥成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羽誠中華民國102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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