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47號原告 黃玄莊 被告 葉育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經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林鈴淑法官劉明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
書記官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