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保險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保險字第4號
原告 彭銘吉 兼訴訟代理人 彭銘勤 被告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王博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4月14日下午3時整,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世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