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簡字第77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77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7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仁堯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8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仁堯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邦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0年3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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