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苗小字第7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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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小字第78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2年度苗小字第787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范睿樺 被告 游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112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2,403元,及自112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1、3項亦有明訂。經查,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係因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營業自小客車,於苗栗縣三義鄉三義北上閘道路口,因疏未注意車前狀況,不慎撞擊前方停等紅燈由原告承保、訴外人 沈建成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且依當時情形天候及現場狀況,則其視線、視野自屬清晰無礙,當能確切掌握路上各車輛來往之動態,要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被告竟疏未注意此致事故發生,此有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所檢送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現場照片在卷可稽(見卷第49、57至60頁),則依首揭規定,被告自應對沈建成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6條規定甚明。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值,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復材料費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另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保險金後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此項法定代位權之行使,有債權移轉之效果,故於保險人給付賠償金額後,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即移轉於保險人(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923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主張修復系爭車輛之修理費用包括工資3,045元、塗裝9,358元,合計1萬2,403元,業據原告提出金元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服務維修費清單及三聯副聯式統一發票為證(見卷第25至31頁),被告雖辯稱觀被告當下所拍攝之系爭車輛照片,該車輛幾乎無損,應無需烤漆修復,且修車廠為修車謀利造假單據與產險公司詐領保費時有所聞,已成為一股歪風,產險公司不加詳查逕行代位求償,無形中助長這種風氣,故原告請求並不實在。惟經本院實際審酌系爭車輛之受損部位、估修細項並核對現場照片(見卷第60頁),系爭車輛確實係車尾保險桿有凹痕刮傷,清晰可見,堪認原告就上開相關部位進行維修,並按車身顏色烤漆,尚屬正當且合理,被告抗辯系爭車輛幾乎無損,顯與卷內事證不符,要無可採。被告再稱修車廠造假單據與產險公司詐領保費云云,然其並未舉證證明以實其說,要難採信。而上開修理費用並無零件費用,故無零件折舊問題,堪認系爭車輛之必要修復費用為1萬2,403元,則原告業已依保險契約之約定賠付系爭車輛之修理費用,原告得代位被保險人向被告請求之損害賠償額,亦應以1萬2,403元為限。
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於被告之前揭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係屬給付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而起訴狀繕本係於112年7月11日送達被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卷第81頁),則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7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遲延利息,應屬有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112年9月15日
書記官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