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5680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黃 振榮 債務人 陳淑玲
一、債務人 黃振榮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叁萬貳仟陸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淑玲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黃振榮邀同陳淑玲為保證人於民國94年6月9日
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76萬元整(按200萬元、276萬元分別計息),借款期限自民國94年6月9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9日止,共20年分240期,每期一個月,自撥款日起,前一年按月計付利息,自第二年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200萬元部分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1.745%+1%計為2.745%,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276萬元部分利息,借款採三段式計算利息,自民國94年6月9日起至民國95年6月9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67%+0.39%計算,計為年利率2.06%,機動調整,自民國95年6月9日起至民國96年6月9日止,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0.59%計算,機動調整,並自民國96年6月9日起,按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1.19%計算,嗣後隨本行公告指數型房貸指標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逾期未履行時,應自逾期日起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立有住宅貸款契約書及增補條款契約書為憑,經債務人等立有同一內容之契約書交與聲請人收執。
㈡詎上項借款債務人黃振榮僅繳償至民國100年6月9日止
,共尚積欠本金3,732,6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均未獲置理,依約定條款之約定,該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依法自應清償如請求標的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如對債務人黃振榮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或不足時,由債務人陳淑玲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5568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淑玲、黃│自民國100年6│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156585│振榮│月9日起││三七五│││2元│││││├──┼───┼─────┼──────┼──────┼───────┤│002│新臺幣│陳淑玲、黃│自民國100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216680│振榮│月9日起││四八│││4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淑玲、黃│自民國100年7│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56585│振榮│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2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陳淑玲、黃│自民國100年8│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16680│振榮│月10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4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