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56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5567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務人 藍海生 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宗 義人債務人 李明 結債務人 林澄 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藍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法定代理人 陳宗義 於
97年4月16日邀同 蘇智聖 及 李明結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600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7年4月18日起至民國99年10月18日止。每期一個月。還款方式自撥款日起,按月每月付息乙次,到期日還清本金。利息按本行公告基準利率4.20%加1碼(每碼0.25%)計為年利率4.45%;嗣後隨本行公告基準利率調整而調整,本行並得每三個月依本行當時「企業金融基準利率加碼標準」檢討調整加碼數後,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違約金:借款人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以上之約定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聲請人收執。詎料自民國100年09月18日起即未還本繳息,尚餘本金$6,000,000元及如前開所述之利息、違約金等,迭經催討均未置理,依約定書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依法自應連帶清償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民國98年11月4日起變更連帶保證人為 林澄見 ,並免除蘇智聖保證責任。
三、民國99年11月4日申請變更:原期款期限自97年04月18日起至99年10月18日止改為自97年04月18日起至100年10月18日止。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5567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明結、林│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72%│││300000│澄見、陳宗│9月18日起│││││0元│義、藍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002│新臺幣│李明結、林│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3.72%│││300000│澄見、陳宗│9月18日起│││││0元│義、藍海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李明結、林│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00000│澄見、陳宗│0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義、藍海生│││百分之十,逾期││││技股份有限│││超過六個月部分││││公司│││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0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