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四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被告乙○○具保人甲○○右被告等因重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參萬元,合計共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各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丙○○、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被告丙○○及乙○○經本院傳拘無著,此有本院郵務送達公文封及拘提報告在卷可稽,足證渠等均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合計新臺幣六萬元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代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月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