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7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七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下午三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劉傑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琬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