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移轉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82號原告 林登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明炎 等間請求請求移轉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書記官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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