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忠文法官林欽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彥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
F受刑人甲○○○(現在監)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
九十三年執更緝字第二一○號┌──┬──┬────┬────────┬──────────┬──────────┬───┐│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告├────┼──┬─────┼─┬───┬────┼─┬───┬────┤││名│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台││台│││台│││││施│期││中│4│中│上8││中│上8││臺0││用│徒│3│地│偵4│高│9│5│高│9│5│中執1││毒│刑││檢│3│分│訴0││分│訴0││地更2││品│三││署│5│院│3││院│3││檢緝│││年│││││││││││├──┼──┼────┼──┼─────┼─┼───┼────┼─┼───┼────┼───┤││有七││台││台││││││││販│期月│3│中│4│中│上││最│台2││臺0││賣│徒│至│地│偵4│高│更2│6│高│5│6│中執1││麻│刑│3│檢│3│分│㈠2││法│上7││地更2││藥│二││署│5│院│││院│3││檢緝│││年│││││││││││└──┴──┴────┴──┴─────┴─┴───┴────┴─┴───┴────┴───┘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