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度聲再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3年聲再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再字第一五六號G
再審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七十六年度上訴字第一五四五號中華民國七十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確定判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七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七五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確定判決之繕本,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陳顯榮法官宋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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