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29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九八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陳鄭權
林雅君 右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八0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七六號及移送併辦(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三七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丙○○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貳年。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
一、丙○○因積欠高額債務無力償還,竟基於銷售牟利之意圖並憑此營生為業,明知附表(二)所示之「 周俊偉 搶救愛情」等如附表所示之音樂著作物,分別係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等(詳如附表(二)所示之著作權人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錄音著作,而如附表(三)所示中文片名為「將計就計」等影片,係「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詳如附表(三)所示著作權人公司)之視聽著作,又「PC—cillin98」等如附表(四)所示電腦程式軟體著作物,分別係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詳如附表(四)所示之著作權人公司)擁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著作,均非分別經前揭擁有著作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付。竟基於常業之犯意,意圖銷售,自民國八十七年九月底某日起,未經上開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在桃園縣平鎮市○○○路○○號四樓住處,於網路上架設網址為http://fly.to/gimmy(備用網址http://i.am/gimmy)之「Gimmy工作室」網站,並於網站上留有[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及[email protected]等電子郵件信箱,供上網者訂貨聯絡之用,俟客戶發送電子信件至上開電子信箱下單訂購, 王邦俊 即以[email protected]之電子郵件帳號寄發電子信件與客戶確認後,再以其所有之個人電腦(內含光碟燒錄器),先後於其上開住處多次擅自將數十種前開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電腦程式混合燒錄(稱為大補帖DBT、工具補帖、保時捷)或音樂著作物、視聽著作物燒錄在光碟片中加以重製,再以每片盜版電腦程式、音樂著作物及影音光碟片新臺幣(下同)一百二十元至二百元之代價販售予下單訂購者,並透過不知情之郵差寄送,訂購者則需先將貨款及郵寄費用匯入其向郵局申請之二五六九四五─七號郵政劃撥儲金帳戶內,王邦俊以此為常業並藉此賺取差價牟利,並以該收入所得恃以維生。嗣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下午四時四十五分許,為警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核發之搜索票在其前揭住處查獲,並扣得附表(一)所示之物。
二、案經趨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股份有限公司、滾石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庚○○○有限公司、戊○○○股份有限公司、新力己○○○音樂股份有限公司、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癸○○○股份有限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磨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美國壬○○○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美商己○○○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甲○○○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聯美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聯美股份有限公司、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及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訴由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王邦俊(以下簡稱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固坦承於右揭時地架設網站,並複製如附表二、三、四之錄音、視聽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販售予前來下單之客戶,收取費用等情,然矢口否認有以販賣重製之盜版電腦程式、音樂著作物及影音光碟片維生,辯稱:伊於八十八年三月間才開始重製,伊於八十七年至八十九年三、四月份,均在迅鋒公司上班有正當職業,每月薪資二萬五千元,並非以販賣重製光碟維生,主觀上欠缺以之為職業之不法故意,與常業犯之規定有間,而伊於八十八年九月間即沒有再做了云云,並提出桃園郵局出具之證明書(證明被告於八十八年九月、十月、十一月無提存活動)、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聯合服務中心出具之健保資料二份、福祿貝爾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歷證明、迅鋒資訊有限公司出具之任職經歷證明書各一份為證。惟查,右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分別於警訊以及檢察官訊問時自白不諱,並有如附表(一)所示各物扣案足資佐證及列印自「Gimmy工作室」網頁之產品目錄六十六紙在卷為憑(詳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七六號卷第八頁至第七十三頁)。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之四千零二十二片光碟,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員 謝明宏 、中華民國資訊產品反仿冒聯盟職員 陳立勝 、財團法人國際唱片業交流基金會職員丁○○及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職員 吳佳靜 檢視結果,或燒錄有如附表
(二)所示之錄音著作,或燒錄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視聽著作,或燒錄有如附表(四)所示之電腦程式著作,且均係擅自燒錄盜版者等情,有陳立勝、丁○○、吳佳靜、謝明宏各自出具之清冊分別附於偵查卷第一百四十二頁至第一百六十六頁、第一百七十三頁至第一百七十四頁、第二百十頁至第二百十四頁、第二百十七頁可稽,且經證人謝明宏、陳立勝、丁○○、吳佳靜於原審調查時證稱屬實。再者,如附表(二)、(三)、(四)所示之錄音著作物、視聽著作物及電腦程式著作物,其著作財產權分別如各該附表所示之著作權人等情,有右述各電腦程式包裝封面影本及各該錄音著作發行之卡帶包裝封單等存卷可按,被告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甚明,堪認被告於偵查中之上開自白為可採信。被告雖提出桃園郵局出具之證明書以證明其被告於八十八年九月、十月、十一月無提存活動,惟依上開被告架設之「Gimmy工作室」網頁之產品目錄六十六紙所示日期為十二月五日,顯見被告之上開網站仍在對外營運,要不得以其郵局於斯時無提存紀錄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雖被告又辯稱其於販售期間,仍有其他職業,且月入二萬餘元,非以販售盜版光碟維生云云。惟查,被告自承架設網站販售盜版光碟,警方於查獲現場查獲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空白光碟數量逾七千片,盜版光碟種類繁多,涵蓋軟體、音樂、電影各種類,不勝枚舉,而當場亦扣得盜版光碟成品四千餘片,就該盜版光碟片之市價,即達數十萬元以上,再被告於現場所準備預供燒錄販售之空白光碟片,更達三千片之多,其營業規模極鉅甚明,由是足徵其係以製作並販售盜版光碟營生,並有以之為常業之犯意。
被告辯稱其並非賴此營生云云,核屬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至被告於本院提出之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聯合服務中心出具之健保資料二份、福祿貝爾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經歷證明、迅鋒資訊有限公司出具之任職經歷證明書各一份之證物,至多僅能證明被告於上開犯罪行為時,另有職業,惟究無法以之為有利被告認定之依據。綜之,本件事證已明,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未得包括如附表(二)、(三)、(四)所示在內之各錄音著作、視聽著作或電腦程式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即意圖銷售,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各該人之著作財產權而藉此為業(即以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核其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以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之罪為常業罪。至其明知自行所私擅燒錄或販入之盜版光碟為侵害著作權之物,竟仍意圖營利而委由不知情之郵差為之間接交付予顧客即銷售之低度行為(亦屬間接正犯之行為),應為意圖銷售而重製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八三七五號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之罪而移送併辦,公訴人前開併辦部分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顯係同一基本事實,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附表四為證人陳立勝於偵查中整理製作並經其簽名認證,有其整理之附表在卷可按(參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六七六號偵查卷宗第一四四頁至第一六六頁),起訴書就該部分所列之附表漏引附表四編號Mac-061,MAC-059,MAC-074,MAC-067,MAC-012,MAC-007,MAC-005部分,原審未查,亦予援用,核與事實不符。被告上訴意旨以伊並非以販賣盜版光碟維生,並以原審量刑過重,執之指摘原判決不當,雖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前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僅因欠款無力償還,即藉熟知電腦軟體相關拷貝事務之便,擅自重製及販售盜版光碟,且其販售盜版軟體種類繁多,數量龐雜,嚴重破壞他人之智慧財產權,又僅為謀一己私利,罔顧政府一再宣傳之智慧財產權應予保護及尊重之政策,使我國國際形象嚴重受損,其犯行所生危害至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另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並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 陳明 在卷,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斐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雷元結法官鄧振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以犯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或第九十三條之罪為常業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編號│品名│數量│備註│├──┼───────────┼───────┼────────────┤│一│盜版光碟│四千零二十二片│燒錄電腦程式著作、錄音著│││││作及視聽著作部分│├──┼───────────┼───────┼────────────┤│二│空白光碟片│三千片││├──┼───────────┼───────┼────────────┤│三│代收貨價郵件詳情單│一包││├──┼───────────┼───────┼────────────┤│四│電腦主機及週邊設備│六套││├──┼───────────┼───────┼────────────┤│五│拷貝機│十二部││├──┼───────────┼───────┼────────────┤│六│數據機│一台││├──┼───────────┼───────┼────────────┤│七│使用過燒壞光碟片│五百片││├──┼───────────┼───────┼────────────┤│八│使用過已壞燒錄機│一台││├──┼───────────┼───────┼────────────┤│九│使用過已壞光碟機│一台││└──┴───────────┴───────┴────────────┘附表(二)扣案光碟中擅自重製之MP3格式及光碟片格式之錄音著作曲目┌─────────┬────────────────────┐│歌曲名稱│著作財產權人│├─────────┼────────────────────┤│搶救愛情│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快樂無罪│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公轉自轉│新力己○○○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不後悔│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愛我不愛│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一生的情人│華納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紅豆│戊○○○股份有限公司│├─────────┼────────────────────┤│無法忘記│庚○○○股份有限公司│├─────────┼────────────────────┤│口是心非│癸○○○股份有限公司│├─────────┼────────────────────┤│向前衝│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樹枝孤鳥│磨岩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不敗的戀人│博德曼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三)扣案光碟中擅自重製之視聽著作
┌──────────────┬───────────────┐│中文片名│著作財產權人│├──────────────┼───────────────┤│將計就計│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小鬼當街│同右│├──────────────┼───────────────┤│星際大戰首部曲:威脅潛伏│同右│├──────────────┼───────────────┤│真假公主: 安娜塔西亞 │同右│├──────────────┼───────────────┤│上班一條蟲│同右│├──────────────┼───────────────┤│緊急動員│同右│├──────────────┼───────────────┤│灰姑娘:很久很久以前│同右│├──────────────┼───────────────┤│真愛告白│同右│├──────────────┼───────────────┤│魔鬼大帝│同右│├──────────────┼───────────────┤│小鬼當家2│同右│├──────────────┼───────────────┤│終極警探2│同右│├──────────────┼───────────────┤│窈窕奶爸│同右│├──────────────┼───────────────┤│鐵達尼號│同右│├──────────────┼───────────────┤│怪醫 杜立德 │同右│├──────────────┼───────────────┤│哈拉瑪莉│同右│├──────────────┼───────────────┤│X檔案:征服未來│同右│├──────────────┼───────────────┤│大地英豪│同右│├──────────────┼───────────────┤│紅色警戒│同右│├──────────────┼───────────────┤│斷箭│同右│├──────────────┼───────────────┤│遠離非洲│美商美國壬○○○股份有限公司│├──────────────┼───────────────┤│心靈點滴│同右│├──────────────┼───────────────┤│ 莎翁 情史│同右│├──────────────┼───────────────┤│終極標靶│同右│├──────────────┼───────────────┤│新娘百分百│同右│├──────────────┼───────────────┤│絕對目標:豺狼末日│同右│├──────────────┼───────────────┤│終極密碼戰│同右│├──────────────┼───────────────┤│遠離家園│同右│├──────────────┼───────────────┤│第六感生死緣│同右│├──────────────┼───────────────┤│驚濤駭浪│同右│├──────────────┼───────────────┤│天崩地裂│同右│├──────────────┼───────────────┤│十萬火急│同右│├──────────────┼───────────────┤│水世界│同右│├──────────────┼───────────────┤│魔龍傳奇│同右│├──────────────┼───────────────┤│隨身變│同右│├──────────────┼───────────────┤│王牌大騙子│同右│├──────────────┼───────────────┤│我不笨,所以我有話要說│同右│├──────────────┼───────────────┤│我很乖,因為我要出國│同右│├──────────────┼───────────────┤│龍捲風│美商美國壬○○○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七月四日誕生│美商美國壬○○○股份有限公司│├──────────────┼───────────────┤│外星人報到│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巨猩 喬揚 │同右│├──────────────┼───────────────┤│蟲蟲危機│同右│├──────────────┼───────────────┤│都是愛情惹的禍│同右│├──────────────┼───────────────┤│世界末日│同右│├──────────────┼───────────────┤│變臉│同右│├──────────────┼───────────────┤│脫線先生│同右│├──────────────┼───────────────┤│蛇眼│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派拉蒙股份有限公司│├──────────────┼───────────────┤│輕聲細語│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冰上特攻隊│同右│├──────────────┼───────────────┤│深海攔截大海怪│同右│├──────────────┼───────────────┤│飛天法寶│同右│├──────────────┼───────────────┤│空軍一號│同右│├──────────────┼───────────────┤│空中監獄│同右│├──────────────┼───────────────┤│獅子王2│同右│├──────────────┼───────────────┤│火線戰將│同右│├──────────────┼───────────────┤│天生一對│同右│├──────────────┼───────────────┤│六天七夜│同右│├──────────────┼───────────────┤│全民公敵│同右│├──────────────┼───────────────┤│風中奇緣│同右│├──────────────┼───────────────┤│一路上有你│同右│├──────────────┼───────────────┤│呆呆向前衝│同右│├──────────────┼───────────────┤│天使向前衝│同右│├──────────────┼───────────────┤│小泰山│同右│├──────────────┼───────────────┤│魔法西裝│同右│├──────────────┼───────────────┤│搖錢樹│同右│├──────────────┼───────────────┤│ 花木蘭 │同右│├──────────────┼───────────────┤│老大靠邊閃│美商時代華納娛樂公司│├──────────────┼───────────────┤│瓶中信│同右│├──────────────┼───────────────┤│駭客任務│同右│├──────────────┼───────────────┤│魔法一點靈│同右│├──────────────┼───────────────┤│鐵面特警隊│同右│├──────────────┼───────────────┤│超異能快感│同右│├──────────────┼───────────────┤│X情人│同右│├──────────────┼───────────────┤│王牌對王牌│同右│├──────────────┼───────────────┤│致命武器4│同右│├──────────────┼───────────────┤│兵人│同右│├──────────────┼───────────────┤│絕命追殺令2:就地正法│同右│├──────────────┼───────────────┤│迫切的任務│同右│├──────────────┼───────────────┤│電子情書│同右│├──────────────┼───────────────┤│天啊!我把傑克變雪人了│同右│├──────────────┼───────────────┤│冒牌老爸│美商己○○○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網路上身│同右│├──────────────┼───────────────┤│最後魔鬼英雄│同右│├──────────────┼───────────────┤│替身殺手│同右│├──────────────┼───────────────┤│野蠻遊戲│美商甲○○○股份有限公司│├──────────────┼───────────────┤│新娘不是我│同右│├──────────────┼───────────────┤│征服情海│同右│├──────────────┼───────────────┤│酷斯拉│同右│├──────────────┼───────────────┤│星艦戰將│美商甲○○○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強棒奶娃│美商甲○○○股份有限公司│├──────────────┼───────────────┤│LIS太空號│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極光追殺令│同右│├──────────────┼───────────────┤│尖峰時刻│同右│├──────────────┼───────────────┤│頭號通緝犯│同右│├──────────────┼───────────────┤│魔宮帝國2│同右│├──────────────┼───────────────┤│刀鋒戰士│同右│├──────────────┼───────────────┤│真情難捨│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紅色角落│同右│├──────────────┼───────────────┤│陰風怒吼2│同右│├──────────────┼───────────────┤│明日帝國│美商聯美股份有限公司│├──────────────┼───────────────┤│鐵面人│美商聯美影片股份有限公司│├──────────────┼───────────────┤│冷血悍將│同右│├──────────────┼───────────────┤│ 阿甘 正傳│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第六感生死戀│同右│├──────────────┼───────────────┤│新郎向後跑│同右│├──────────────┼───────────────┤│ 法櫃 奇兵│同右│├──────────────┼───────────────┤│魔宮傳奇│同右│├──────────────┼───────────────┤│慧星撞地球│同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