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簡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簡字第371號

原告 張秀瑛

張秀琴

張慈晏

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林冠廷 律師

李明峯 律師

被告 楊孟倫

豐億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明

訴訟代理人 張春梅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奕瑄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林昶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顏崇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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