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小字第544號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複代理人 郭志良
被告 林仁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但因送達不合法,故為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