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1年度岡小字第5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岡小字第544號

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複代理人 郭志良

葉志國

被告 林仁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1年12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但因送達不合法,故為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揚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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