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647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6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巷道爭議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647號原告 王佳麟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
參加人 黃俊傑
黃金田 林水福 林春源 林育德 被告臺南縣政府代表人 蘇煥智 縣長訴訟代理人 黃喬俊
楊丕銘 律師
參加人 陳建燁 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林世勳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巷道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傑、黃金田、林水福、林春源、林育德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準用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參加人陳建燁擬以其所有之臺南縣○○鄉○○○段○○○○○○○○○○號等2筆土地為建築基地申請建造執照,因存有建築基地面前通路性質之認定疑義致無法取得建造執照,經向被告申請認定,經被告認定上開基地面前通路為現有巷道。茲原告因上開通路上其中同段337-1地號土地為原告與參加人黃俊傑、黃金田、林水福、林春源、林育德所分別共有,乃於訴願未果後向本院提起確認上開通路與原告間之公用地役關係不存在之訴,因訴訟之結果,參加人黃俊傑、黃金田、 林永福 、林春源、林育德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或將受損害,爰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江幸垠
法官簡慧娟法官吳永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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