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1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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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51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威達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840號、113年度偵字第17785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王威達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含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成分之毒品咖啡包(天天樂)壹包沒收之;又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轉讓禁藥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事實
一、王威達與 李秀蕙 為朋友,李秀蕙甚且承租王威達位在臺南市○○區○○街00號2樓之房間居住,王威達明知Mephedrone及甲基安非他命係政府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公告列管之第三級及第二級毒品,亦是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禁藥,不得非法持有、轉讓,竟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王威達基於轉讓第三級毒品及禁藥Mephedrone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0月間某日,在上址2樓李秀蕙承租之房間內,無償轉讓並交付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Mephedrone之毒品咖啡包(天天樂)1包予李秀蕙。嗣於112年12月18日7時30分許,為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臺南市○○區○○街00號執行搜索,在上址2樓李秀蕙之房間內扣得含第三級毒品成分Mephedrone之毒品咖啡包(天天樂)1包。
(二)王威達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及禁藥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3年3月11日3時30分許,在上開王威達住處內,無償轉讓並交付內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玻璃球吸食器予李秀蕙,再持打火機點燃燒烤產生煙氣後一同施用。嗣於113年3月11日5時44分許,王威達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搭載李秀蕙,行經臺南市北區北安路1段與育德路口,因違規闖紅燈,而為警在臺南市北區北安路1段與育賢街口加以攔查,因王威達神情緊張,經徵得王威達同意對之實施搜索,當場扣得王威達所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毛重分別為0.52公克、0.14公克、0.25公克及0.84公克)、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及第五分局報告臺灣台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檢察官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73條之2等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且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威達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並有附件一所示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足見被告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被告2次轉讓禁藥之犯行,均已事證明確,皆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二次轉讓禁藥之行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其轉讓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藥事法未設刑罰規定,就涉及犯罪之態樣、階段應整體適用法理,其低度之持有行為,自不能再行割裂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加以處罰,附此敘明。被告二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爰審酌被告漠視國家希冀藉由杜絕毒品之流通,避免施毒者及社會整體之生產力及生存力喪失,而造成其他健康人口沉重負擔之刑事政策,及被告轉讓禁藥予他人之犯行,使他人沉迷毒癮而無法自拔,助長毒品氾濫之風,戕害施用者之身心健康,並且可能引發犯罪,對社會治安造成一定之影響,自應予相當之刑事非難,惟念被告犯罪後,業已坦承全數犯行,顯見非無悔意之犯罪後態度,另參酌轉讓禁藥數量、對象僅為1人等,兼衡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均詳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㈢、又按關於數罪併罰之案件,如能俟被告所犯數罪全部確定後,於執行時,始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無庸於每一個案判決時定其應執行刑,則依此所為之定刑,不但能保障被告(受刑人)之聽審權,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更可提升刑罰之可預測性,減少不必要之重複裁判,避免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情事之發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參照)。被告於本案所犯之罪為數罪併罰之案件,其與檢察官均仍可就各罪提起上訴,為避免各罪確定日期不一,而致有損其利益,參酌前揭裁定意旨,爰不予定其應執行刑。
四、沒收㈠查扣案之毒品咖啡包(天天樂)1包,經鑑定結果其內容物含
第三級毒品Mephedrone之成分(檢驗前毛重4.195公克、檢驗前浄重3.112公克、檢驗後淨重2.891公克),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61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一紙在卷可稽(警一卷第61頁),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宣告沒收。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只,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應視同毒品,亦應依法宣告沒收。而鑑驗所耗損之第三級毒品部分,既經鑑定機關取樣而鑑析用罄,足認該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另被告犯罪事實(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毛重分別為0.52公克、0.14公克、0.25公克及0.84公克)及安非他命吸食器2組,為被告另案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之扣案證據,業經檢察官另案提起公訴,且未於本案中聲請宣沒收,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毒偵字第800號起訴書在卷可憑,本院爰不再另行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柯博齡偵查後提起公訴;檢察官饒倬亞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鄧希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岑品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第1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113年度訴字第518號證據清單
卷目:
一、院卷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18號】刑事卷宗卷1宗,即下稱「院卷」
二、偵卷①【南檢113年度偵字第5840號】卷1宗,即下稱「偵一卷」②【南檢113年度偵字第17785號】卷1宗,即下稱「偵二卷」
三、警卷①【南市警刑大毒緝字第1130042773號】卷1宗,即下稱「警一卷
」②【南市警五偵字第1130330196號】卷1宗,即下稱「警二卷」▂▂▂▂▂▂▂▂▂▂▂▂▂▂▂▂▂▂▂▂▂▂▂▂▂▂▂▂
壹、供述證據
一、被告供述部分編號姓名筆錄種類(出處)1被告王威達112年12月18日警詢筆錄(警一卷第3-17頁)113年3月11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3-15頁)113年7月16日偵訊筆錄(偵一卷第59-62頁;同偵二卷第49-52頁)
二、證人供述部分編號姓名筆錄種類(出處)1證人李秀蕙113年3月11日警詢筆錄(警二卷第17-23頁)
貳、非供述證據
一、物證部分編號證據名稱(出處)犯罪事實一(一)1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1月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161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一卷第61-63頁)2本院112年聲搜字第2001號搜索票(警一卷第77-78頁)3【112年12月18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暨扣押物收據(警一卷第79-85頁)4搜索時之現場照片(警一卷第87-90頁)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113年度保管字第692號扣押物品清單(偵一卷第31頁)6被告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2份(警一卷第19-29頁)7被告手機通訊iMessage與「鳥蛋」、「蛋嫂我的小寶貝」截圖資料(警一卷第55-59頁)8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警一卷第65頁)犯罪事實一(二)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警二卷第37頁)2【113年3月11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暨扣押物收據(警二卷第39-45頁)3【113年3月11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暨扣押物收據(警二卷第47-53頁)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勘查採證同意書2份(警二卷第55-57頁)5被告之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送驗尿液編號及年籍對照表(警二卷第63頁)6證人李秀蕙之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送驗尿液編號及年籍對照表(警二卷第65頁)7被告之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警二卷第67-68頁)8證人李秀蕙之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濫用藥物尿液檢驗結果報告(警二卷第69-70頁)9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32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二卷第75頁)10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3年4月8日高市凱醫驗字第8332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警二卷第77頁)11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二卷第112頁)12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警二卷第115頁)1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警二卷第117頁)14現場照片14張(警二卷第119-125頁)1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3年度安保字第335號扣押物品清單(警二卷第79頁)16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3年度保管字第1200號扣押物品清單(警二卷第81頁)17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113年度安保字第334號扣押物品清單(警二卷第7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