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654號
103年度聲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聲請人黃鈁炎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2年度易字第654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茲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鈁炎自民國壹佰零參年壹月玖日起撤銷羈押。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表所示具保狀所載。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黃鈁炎因涉犯竊盜案件,經本院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及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2年12月13日起執行羈押,有本院押票1紙在卷。茲因被告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50
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在案,並於103年1月9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該署103年1月9日 苗檢宏 執戊102執3040號第1066號函文及102年執戊字第3040號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乙紙在卷可稽,故被告黃鈁炎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已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情形,足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又本院既已撤銷羈押,則羈押既不存在,自無具保停止羈押可言。綜上,被告所請與法不合,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以駁回,爰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柳章峰
法官紀雅惠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