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簡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211號

原告 謝俊仁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

被告 王錦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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