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211號
原告 謝俊仁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
被告 王錦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鍾嘉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211號
原告 謝俊仁
訴訟代理人 邱芬凌 律師
被告 王錦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潘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7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