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1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繼字第18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繼字第1864號聲請人 陳震癸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權人始須陳報遺產清冊,無繼承權之人,自無陳報遺產清冊之必要,此參民法繼承篇有關陳報遺產清冊之規定自明。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為民法第1138條所明定;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位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為民法第113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明狀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陳重宇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鎮○○里○○鄰○○街○○○巷○○號),於99年7月5日死亡,聲請人陳震癸為被繼承人之父親,檢具相關文件,具狀聲明拋棄繼承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陳重宇之父親,有聲明人提出之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為證,惟被繼承人尚存第1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長女 陳彣綺 並未拋棄繼承,有聲請人所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附卷可稽。既如上述,聲請人陳震癸尚無繼承被繼承人陳重宇遺產之權,自無陳報遺產清冊之必要。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3條、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可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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