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90號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債務人 邱克成 已經死亡,請提出邱克成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戶籍謄本,並向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
二、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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