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191號債權人乙○○
三號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以年息百分之六請求利息之依據。如無依據應更正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請求。
二、請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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