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936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協昇塑膠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之公司設立登記表及「最新」變更登記表。因上開債務人已為解散登記,請陳報其公司解散事由、解散程序暨向管轄法院查明有無選任公司之「清算人」。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