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182號債權人理想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甲○○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之證明文件,如主任委員已變更,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朱恆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