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93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0000000000000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
二、請釋明債務人係法人,或有當事人能力之非法人之團體。並請提出債務人申辦電信設備時提出之組織資料,以為釋明。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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