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114號債權人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請求之金額,係債務人自民國94年1月1日按月應給付新台幣五千元,因此每期之金額到期未付後始有遲延利息發生,從而利息部分不能全部自94年1月1日開始起算。請更正此部份之請求。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