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185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丁○○、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繼承系統表。
二、丙○○雖本即為債務人,惟亦同為 孫進財 之繼承人,債權人對孫進財之繼承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列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始為適法,請追加丙○○為本件債務人(如尚有其他繼承人亦同)。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瑋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