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醫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醫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醫字第59號
上訴人即原告 黃淑瓊林秋 .被上訴人即被告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明豐 被上訴人即被告 高憲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13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月1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存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沈世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