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736號原告 王俊傑
王維農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 律師被告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人立 原名: 廖學 .被告立陽成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胡文華 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貴森 律師複代理人 巫宜樺 被告宏鑫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教程 法定代理人胡文華
蔡新標 王新炳 黃文洋 蔡佩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95年度附民字第23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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