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家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家補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家補字第45號原告 李國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李建利 之被繼承人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二、李建利之應繼分為何。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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