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1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六年度聲沒字第三八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玖公克,空包裝重零點貳陸公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含袋重零點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第二分局所移送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九公克,空包裝重○.二六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三公克),均屬違禁物,因持有人即被告甲○○所涉施用毒品案件,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五年度毒偵字第三二一八、四三三○號為不起訴處分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同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包(驗餘淨重○.○九公克,空包裝重○.二六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一包(含袋重○.三公克),分別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有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調科壹字第一二○○一八三一八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按,均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並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二條第二項、第四十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孫立文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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