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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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563號
原   告 大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陳墨
原   告 大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根本
原   告  沈詩音台灣清潔企業社
上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沈志昇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陽光日光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2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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