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重簡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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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簡字第1563號
原 告 大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陳墨
原 告 大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根本
原 告 沈詩音 即台灣清潔企業社
上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沈志昇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陽光日光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2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