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75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75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易字第75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0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原係朋友關係,於民國99年1月11日晚上9時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69之6號
1樓,2人因下棋而生口角,乙○○基於傷害之犯意,在上址,持椅子毆打甲○○,致其受有左耳耳鳴併血腫及左手肘鈍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及和解書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