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一О八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 何通夫
邱秀琴
被 告 乙○○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南小字第二一0八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
月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簡易第十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林臻嫺
法院書記官 蔡蘭櫻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零陸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蔡蘭櫻
法官林臻嫺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
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蔡蘭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