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8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5
3號、本院96年度訴字第2846號、97年度訴字第2797號、97年度訴字第3846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罰金刑部分,僅有附表編號1所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載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之單一宣告,非宣告多數罰金,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8年2月3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0元。│││├───────┼────────┼────────┼────────┤│犯罪日期(民國│96年10月間某日│96年7月2日中午某│96年7月1日上午某││)││時許│時許│├──┬────┼────────┼────────┼────────┤│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6年度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第│96年度毒偵字第││││23543號│5062號│5062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553│96年度訴字第2846│96年度訴字第284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7年5月7日│97年5月30日│97年5月30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553│96年度訴字第2846│96年度訴字第2846││決││號│號│號││├────┼────────┼────────┼────────┤││確定日期│97年7月17日│97年6月20日│97年6月20日│└──┴────┴────────┴────────┴────────┘┌───────┬────────┬────────┬────────┐│編號│四│五│六│├───────┼────────┼────────┼────────┤│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1月25日某時│97年3月6日晚間11│97年3月6日晚間11││)│許│、12時許│、12時許│├──┬────┼────────┼────────┼────────┤│偵查│機關│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機關││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及案├────┼────────┼────────┼────────┤│號│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97年度毒偵字第││││4460號│2777號│2777號│├──┼────┼────────┼────────┼────────┤│最│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2797│97年度訴字第3846│97年度訴字第3846││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7年9月5日│97年9月23日│97年9月23日│├──┼────┼────────┼────────┼────────┤│確│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2797│97年度訴字第3846│97年度訴字第3846││決││號│號│號││├────┼────────┼────────┼────────┤││確定日期│97年9月26日│97年10月17日│97年10月17日│└──┴────┴────────┴────────┴────────┘